代 码 |
类 型 |
具体内容 |
1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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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公司 |
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
13 |
非公司制企业法人 |
除公司之外,经国家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 |
15 |
企业分支机构 |
经国家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 |
17 |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
经国家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颁发《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 |
19 |
其他企业 |
经国家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的外国公司常驻代表机构、办事机构等 |
3 |
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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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中国共产党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及中央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
32 |
国家权力机关法人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
33 |
国家行政机关法人 |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地方行政行署 |
34 |
国家司法机关法人 |
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
35 |
政协组织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
36 |
民主党派 |
民革、民盟、民建、民进、农工党、致公党、九三学社、台盟等中央和地方各级工作机构 |
37 |
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 |
略 |
39 |
其他机关 |
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成立的机关 |
5 |
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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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
事业单位法人 |
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和登记或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
330 |
事业单位分支、派出机构 |
上述事业单位法人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 |
390 |
其他事业单位 |
其他未列明的依法成立的事业单位 |
7 |
社会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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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社会团体法人 |
1.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21个群众团体,包括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法学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国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国人民外交学会、宋庆龄基金会、黄埔军校同学会、欧美同学会、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中华职业教育社、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2.经民政部和地方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颁发《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的各类社会团体 |
73 |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 |
经民政部和地方民政部门核准等级,颁发《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
79 |
其他社会团体 |
其他未列明的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 |
9 |
其他组织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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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民政部和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
93 |
基金会 |
民政部和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颁发《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的基金会 |
94 |
宗教活动场所 |
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则会给你父宗教事务部门登记,颁发登记证书的各类宗教活动场所 |
95 |
农村村民委员会 |
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村民委员会 |
96 |
城市居民委员会 |
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居民委员会的设立 |
97 |
自定义区 |
由各应用部门自行确定的组织机构类型,不作为交换使用 |
99 |
其他未列明的组织机构 |
包括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驻我国境内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