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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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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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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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统执罚决字(2017)第0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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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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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报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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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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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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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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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振亚达安全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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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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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1011478997253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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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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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振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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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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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并处叁仟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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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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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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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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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365手机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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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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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对本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及第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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