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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人员应先补后换

点击量:     来源:北京市昌平区统计信息网     作者:北京市昌平区统计信息网    2018年03月16日 【 】  【 打印】  【 关闭

  2017年9月,bt365手机客户端对某宾馆进行了统计执法检查。经查,该宾馆上报的2016 年应付职工薪酬指标上报数与检查数相差数额较大,差错率达11%。对此,该宾馆统计负责人作出的解释是:本单位统计人员李某参加统计年报布置会后,因个人原因调到其他单位工作,宾馆负责人便安排财务人员刘某接替李某兼职负责统计工作。经查,刘某并不熟悉统计工作和业务,也没有参加统计培训,对统计指标的概念及涵义不清楚,填报时也没有认真学习统计报表制度,仅根据财务口径加上自己的主观理解填报了统计报表;该单位统计负责人未对统计报表进行认真审核就让刘某进行上报。由于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构成了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依据有关规定,昌平区统计局依法对该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这个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案中所反映出的问题和现象在很多单位中具有普遍性。首先,该单位未依照统计法的规定调换统计人员和进行工作交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和档案等管理制度。企事业单位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调换统计人员时,必须先补后调。

  其次,该单位负责人在原统计人员调离统计工作岗位时,未执行“统计交接”制度,其做法是导致该单位发生统计违法行为的起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知识。统计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不具备一定的统计专业知识是难以承当这项工作的。刘某身份为单位会计人员,没有参加过统计培训,填表前也没有认真学习统计报表制度,对指标涵义理解不清楚,这是导致该单位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行为的主要原因。

  第三,该单位未依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统计工作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统计工作负有管理、协调、监督和检查的职责。而该单位统计负责人在报表上报前并没有进行认真审核,导致了最后一关没有把住。因此,造成统计数据不真实也就成为必然。这是导致该学校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行为的直接原因。

  由此可见:单位负责人知晓统计法、学习统计法、遵守统计法、执行统计法,不能只是作为一般口号而停留在嘴边,应该作为自觉行动落到统计工作实际中去。唯此,才能确保统计工作正常开展,统计数据真实可靠,避免统计违法行为发生。

  岁尾年初是单位人员变动的高峰期,年初以来出现了多起迟报的统计违法行为,其中有三分之一是单位因统计人员离职或请假,报表由其他人员填报,但没有做好交接的原因。因此,各单位一定要在人员变动时,做到统计人员先补后换,并做好培训,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