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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工作不可随意而为

点击量:     来源:     作者:    2017年12月05日 【 】  【 打印】  【 关闭
  近些年,随着统计普法的深入开展和统计执法检查的大力推进,大部分企业对统计工作都非常重视,数据质量较好。但仍有个别企业对统计工作不够重视,统计人员随意配备、身兼多职,学习统计制度囫囵吞枣,对制度中的指标解释理解不到位、生搬硬套,企业没有规范的统计工作流程,导致数据质量较差。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昌平区统计局对辖区某养老机构开展常规执法检查。经了解,该单位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从事养老服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在执法检查过程中,该单位能很好的配合检查。

  经检查,该单位对统计工作不够重视,未按要求配备统计人员;该单位缺乏内部统计管理制度,统计基础工作缺失,没有能源、水消费和劳动情况统计台账;该单位报送的多张报表多项指标上报数与检查数不一致,电力消费量差错率达到63%,构成了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了解,造成该单位数据差错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对统计工作不重视。经了解,该单位统计人员为办公室人员兼职,初中文化,虽多次参加统计局组织的年报培训,但由于文化底子薄,对统计指标不能很好的理解,不知道数据怎么填报。该单位会计为兼职会计(检查时已离职),平常不在单位办公,需要填报统计数据时,由统计人员临时打电话询问。

  2.统计指标理解不到位。经询问,差错指标中本年流动资产和本年资产总计都是会计给的数,他也不知道错在哪里。而电力消费量因没有台账,在填报时不知道怎么填,自己大概估计的数就填上了。按照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规定,本年流动资产合计和本年资产总计按照会计《资产负债表》相应项目的期末余额数填报,电力消费量根据每月实际消费量相加而得到。经查,该单位会计账目齐全,有《资产负债表》,有电力部门每月出具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在发票上有电力消费量和消费金额,只需将每月的数据相加起来即可。

  3.统计基础工作缺失。经查,该单位没有按要求建立能源、水消费和劳动情况统计台账。

  综合该单位以上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和《北京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及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统计机构依法对该单位立案处理。经案件审理组研究,对单位作出了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本案是2017年统计执法检查中比较典型的一个案例,现就该案涉及到的统计法律问题进行如下分析:

  1.该单位对聘用的统计人员不符合要求。该单位没有设立专门的统计岗位,统计人员为兼职,文化底子薄,财务专业基础为零,不能胜任统计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该单位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聘用的统计人员文化水平较低,不具备相关业务知识,并且没有通过学习掌握统计相关知识,无法胜任统计岗位。

  2.该单位缺乏内部统计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该单位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设立统计台账,没有建立任何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导致企业统计工作一塌糊涂。前任财务人员离职后,没有人员能够说清数据来源,除了财务账册外没有留存任何统计基础资料,导致接任人员一头雾水。并且该单位的统计负责人与填报人为同一个人,相当于没有设立统计负责人,统计审核形同虚设,起不到统计数据审核把关作用。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制度不仅仅是明确审核、签署人员的统计责任的重要制度依据,同时也是调查单位保障统计数据来源真实性的重要保障,因此有关单位在日常统计工作中必须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等管理制度。

  3.该单位报送的多张报表多项指标上报数与检查数不一致,构成了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该单位《财务报表》中的“资产总计”与“流动资产”两个指标填报有误。究其原因,统计人员并不清楚。《能源消费情况》表中的“电力消费量”指标填报差错数额较大,统计人员解释说他并没有查找原始资料进行统计,而是自己大概估计了一个数值进行填报。可见,该单位统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没有认识到自己随意上报统计数据这种行为的严重性。虽然该单位统计人员解释说自己不懂财务,对统计指标理解不到位,才造成上报数据有误,并不是自己主观故意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该单位仍然触犯了法律,形成了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事实。

  4.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一下的罚款。该单位没有设立统计台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的处罚。同时,根据《北京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未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其中:多项原始记录或者统计台账未设置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并处5000元至1万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根据《北京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规定“差错率在30%以上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警告并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综合该单位以上违法事实,基于法律规定,给予该单位立案处理,对该单位作出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通过对本案例的解析,企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统计基础工作,以保障统计数据质量。

  一是要配备好统计人员。企业在配备统计人员时不仅仅是要考虑自己的用人成本,也要考虑确定的人是不是具备统计基础,能不能胜任统计工作,不能应付了事。有条件的要配备专职统计人员。这家单位的统计人员全程参加了每年的年报培训,课上了,制度领走了,但培训内容听不懂理解不了,回去后制度放到了一边,到填报时还是不会报。现在不再要求持证上岗,但负责统计的人员还应当具备一定的文化基础,能看得懂统计制度、指标解释,有条件的单位要配备专职统计人员,确保填报统计数据时数据准确。

  二是要加强学习,充分理解指标涵义。统计人员在参加每年统计部门组织的年度统计工作布置及培训会后,应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对统计制度开展认真的再学习,全面正确理解指标涵义,保证计算方法正确和数据无误,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作为统计人员,在填报统计数据时,不能随心所欲,想怎么填就怎么填,遇到统计制度的描述与本单位实际情况不一致,或者自己不能理解的问题时,应主动与统计部门相关专业科取得联系,在充分征求专业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做好数据填报工作,防止数据错误,确保统计数据准确。

  三是要建立统计台账,完善基础工作。统计台账是单位统计工作的基础工作,反映的是一个单位统计工作日常开展情况,是填报统计数据的重要依据。不能靠临时抱佛脚,为迎接检查随意编造一个。要严格按统计制度规定,建立好能源、劳动工资、主营业务等统计台账。

  四要规范统计工作流程,确保数据质量。从数据搜集到填报、审核、上报,涉及到多部门、多领域,有一个环节出现差错都很容易造成数据失实。基层统计人员要严格依据统计法的相关要求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一套规范的统计工作流程,做到每一个数据都有据可查,确保数据质量真实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