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间“要”数务必交待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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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2017年03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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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所查处的各种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绝大部分都是由于当事人主观过失造成的。当事人轻视统计工作,是主观过失造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行为的重要原因。下面的案例就是一个很有力的证明。
2016年5月,昌平区统计局依法对辖区内某开发公司进行了日常执法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该单位上报的2015年年报的数据质量。
该单位是一家商业企业,主要销售建筑材料。在检查中发现,该单位上报的 “本年应交增值税”指标存在问题。于是,执法人员询问该单位统计人员是如何填报该指标的?是否知晓该指标的填报口径和计算方法?统计人员告知检查人员:“我单位没有出口业务,销售业务单一。这个指标我是按照统计局发放的指标解释上的规定,用当年的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再加上进项税额转出计算本年应交增值税,这个指标是不含期初未抵扣税的。”统计人员的回答,令执法人员感到费解:统计人员对指标的理解很准确,计算方法也是正确的,那为什么还会出现数据上报错误呢?为此,检查人员又接着问:“你填报该指标的数据是如何取得的?”统计人员说:“这个指标的上报数据是财务人员给我提供的。”为了找到数据出现差错的根源所在,执法人员又对财务人员进行了询问:“你单位统计人员上报的‘本年应交增值税’数据是你提供的吗?”财务人员承认是她提供的。并进一步解释道:“本年应交增值税就是我公司本期应该缴纳的增值税的数额,包括以前年度未缴金额和本年度应缴金额两部分。”差错原因找到了:原来该公司财务人员是按照财务的口径给统计人员提供的数据。
通过仔细地分析,当事人认识到问题出现的根源在思想上:自身统计业务知识并不缺乏,对统计指标的理解也较为正确,但是,由于对统计工作的轻视,再加之责任心不强,在上报“本年应交增值税”这个指标时,很随意地给财务人员打了个电话:“把本年应交增值税是多少告诉我一下!”既没有说清楚指标所包含的内容,也没有按照统计制度规定的方法加以计算,更没有进行数据核实,而是完全按照财务人员口头告诉他的数据填报了报表,最终造成了“提供虚假经济普查资料”的违法行为。
根据该单位的违法事实和情节,行政机关依法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候,当事人追悔莫及,他告诉我们说:自己从事统计工作已经多年了,此次错误完全是粗心造成的。如果他能把执法人员在检查询问时所提到的“销项减进项”这几个字告诉财务人员,如果他能把自己所掌握的统计知识运用在工作中,如果他能对自己所从事的统计工作加以重视……,错误的数据是不会产生和上报的。
这个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不设置专职统计人员,不认真学习和执行统计报表制度,统计人员填报报表时粗心大意,把统计工作置于其他工作之后等等,这些不重视统计工作的现象在一些报表单位中普遍存在,从而也就导致了统计违法行为的时有发生。
因统计人员人为过失而造成的违法行为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希望此案能够使大家引以为戒。同时给广大统计工作人员敲个警钟。重视统计工作,提高法律意识,履行法定的责任与义务,是统计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