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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统计台账是做好统计工作的基础

点击量:     来源:     作者:    2016年10月25日 【 】  【 打印】  【 关闭

  2013年某统计局队对辖区某商业企业进行督导检查,该单位成立于2005年,未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主要业务活动为销售计算机及辅助设备,没有分支机构,并且该单位统计人员具有统计从业资格,但未建立商品销售和劳动情况统计台账。

  检查中发现,该单位《批发和零售业商品购进、销售和库存》(E104-1表)中“商品销售额”指标和“批发额”指标上报数一致。于是执法人员询问该单位统计人员是如何区分“批发额”和“零售额”的,其回答到:“零售额是销售给个人用于生活消费的商品销售收入,还有销售给社会集团的收入,如行政事业单位、部队等,其余销售给其他单位用于生产经营或转卖的都计入批发额。我单位主要是销售给经销商和用于生产经营用的企业,所以都计入了批发额”;从回答中可以看出,该统计人员对这两个指标可以清晰地区分。但由于该单位未建立商品销售相关统计台账,执法人员便对该单位的收入明细账进行了仔细查验,结果发现该单位除了销售给经销商之外,还有一笔业务是销售给某公立大学,而统计人员在填报E104-1表时忽略了这笔业务,结果把“批发额”指标等同于“商品销售额”,漏报了“零售额”数据。

  同时,在检查《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102-1表)时,执法人员询问了2012年人员构成及变动情况,该单位人事专员回答到该单位在2012年6月有30余人(约占该单位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的人事关系、社保转入同一法定代表人注册的其他法人单位,并由其发放工资,人员变动较大。然而,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从业人员期末人数”指标和“从业人员平均人数”指标上报数只相差1人,通过进一步询问,统计人员表示:当时由于工作太忙,而且是上报截止日的前一天才填报该报表,平时未建立劳动情况统计台账,没有记录下各月月初及月末的人数,并且手头只有2012年12月的工资表,没掌握其他各月人员情况,未能按照制度上的公式计算“年平均人数”,就随意估计了“从业人员平均人数”指标。

  案例分析:表面上看,导致数据差错的是统计人员的疏忽和不认真,实际上,只要该单位建立了准确的统计台账,及时记录每笔销售业务和各月的人员情况,就不会出现漏报“零售额”和估计“从业人员平均人数”的情况。

  建立统计台账是做好统计工作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明确要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仍未建立统计台账的单位,如不知道该如何建立台账,可以在统计信息网的页面下载统计台账。由于各个单位的情况不同,有些企业可能觉得网上提供的统计台账并不完全适用,这些企业也可以参考网上的台账,自行设置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统计台账,为报送统计资料提供真实有效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