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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口径理解有误,统计数据谬以千里

点击量:     来源:     作者:    2017年11月02日 【 】  【 打印】  【 关闭
  统计执法人员对一家服务业企业进行了执法检查。该单位是成立于2008年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旧的企业会计制度,主要经营活动是承办展览展示服务,有1家产业活动单位,是上海分公司,该分公司成立于2014年,只有营业执照,没有实际的办公地点。

  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对统计人员进行了询问,得知该单位统计人员在填报报表时只填报了其单位北京本部公司的数据,没有包含产业活动单位的数据。执法人员仔细查看了该单位统计人员提供的上海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发现上海分公司的营业执照中为“负责人”,而非“法定代表人”,且上海分公司不单独上报统计报表,因此该单位统计人员在填报报表时应包含上海分公司的数据。在得知其填报口径错误之后,该单位统计人员解释,她平时在填报报表时也只注意到了指标的具体填报方法,没有意识到统计口径的问题,之前的统计人员一直是按照只填报北京本部公司这个方式填报的,在她接手统计工作之后也没有再和统计局相关人员进行沟通询问。

  由于统计人员对统计报表填报口径的理解出现了差错,导致大部分统计数据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差错。经检查发现,该单位F103表中差错额较大的指标是本年营业收入指标,上报数与检查数相差1084.9万元,差错率17.9%;差错率较大的指标是本年营业利润指标,上报数与检查数相差194.7万元,差错率230%。

  统计人员应明白“法人经营地”原则是在填报统计报表时首先遵循的最基本的统计原则。按照《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各法人单位按照实际生产经营地(办公地)向所在地政府统计机构报送统计数据;产业活动单位由其归属法人单位进行统计;若一个法人单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地(办公地)的,按法人总部所在地上报统计数据。作为单位的统计人员,要先了解本单位的基本情况,是否有产业活动单位,产业活动单位是否单独上报统计报表,以及随着单位的规模扩大,产业活动单位是否有变动等等,这样在填报统计报表时才能清楚所上报统计报表的口径内容。

  通过这起案例,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一是端正态度,作为一名企业的统计人员,不应把统计报表制度变成一个可有可无的“累赘”,要加强统计报表制度的学习,清楚地掌握每一个指标的填报口径及依据,这是做好统计工作的最基本要求,也是确保统计数据质量的保障。二是对统计口径的理解尤为重要。统计人员在填报前应认真阅读报表制度,准确理解统计口径的含义,并深入学习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系统的而不是孤立的看待各个统计指标。如果只凭自己的主观认识和感觉,是不可能将数据填报正确的。三是及时沟通询问。统计人员必须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加强学习,不断适应各项统计报表的填报要求,对不明白之处或者疑惑之处应及时与业务科室进行咨询和沟通,避免填报时因为含糊不清而填报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