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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薪酬填报需谨慎

点击量:     来源:     作者:    2016年11月02日 【 】  【 打印】  【 关闭

  近些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外资和大型企业在劳务用工时大量雇佣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已经不局限于保安、保洁等常规使用上,很多企业的高级人才、白领都已经实现了劳务派遣制,通过劳务中介机构大量聘用派遣人员,方便自身核算的同时使企业能够轻装上阵,但在统计上很多企业并不了解派遣人员统计口径差别,从而造成统计数据上报错误,违反了统计法有关数据质量的规定。

  今年在检查一家大型国企时便碰到了这样一个案例,这家企业是一家大型的网络运营商,近些年来业务发展速度呈几何级爆炸式增长,原有人员已经不能够支持快速的发展,于是用工单位通过专业的第三方劳务派遣机构聘请了大量的人员,在有效解决人员不足的情况下更有利于高效管理,权责分明。该单位有专门的人力资源部,并由专人负责核算派遣人员薪酬。

  检查人员就该企业人员构成进行了询问,通过询问了解到该单位除了200多名正式职工外还有近百名劳务派遣人员,分别从三家不同的劳务派遣机构引进,公司每月将劳务费打给这三家劳务派遣机构,劳务费中既包含了工资、保险、个税等内容,也有付给派遣机构的管理费,最后由劳务派遣机构发放工资并代扣各项保险和税费,每月劳务派遣机构返还用工企业一张收费通知单,通知单很清晰的列明了每名派遣人员的工资、保险等个人信息,同时也列明了风险金、管理费等派遣公司的收费项目。

  检查人员在询问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指标是如何填报时,该单位负责劳资的经理很自信的回答已经将劳务派遣人员的全部费用填报进统计表中了。检查人员意识到企业口径填报可能会有错误,因为按照统计制度规定,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不应包含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费等无关报酬的内容,果然经过核对,验证了检查人员的推测。该单位将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的全部费用(体现在财务账中即“劳务租赁费”)全部报到了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指标中,而财务账中的“劳务租赁费”除通过劳务公司代发的人员报酬外还核算了管理费、风险金等项目,显然是多包括了报酬以外的管理费等项目。

  检查人员在最后将企业多报派遣人员管理费等差错的情况对统计人员进行了告知和说明,由于劳务派遣人员众多,管理费、风险金数额较大,已构成统计数据质量违法的事实,企业统计人员懊悔不已,表示今后一定认真学习统计知识,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报酬的区分。

  在实际的统计工作中,可能企业遇到的情况比统计制度上说明的要复杂得多,但万变不离其宗,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指标制度规定,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是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和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之和”,其本质还是核算劳动报酬,与此不相关的管理费、风险费自然不应包含在内。也许有些统计人员认为付给劳务中介的管理费和风险费也是为了更好的用工的,也应该计入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其实这样说就太宽泛了,统计制度是不予认定的,否则管理费用下的很多有关人员的支出费用都可以归结到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指标中,统计的这个指标本质是报酬性质的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所以付给劳务输出机构的管理费和风险金应扣除。

  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随着经济的发展,要求统计填报人员具有更高的专业性,更强的结合统计制度和本单位实际的能力。另一方面,随着用工形式的更加多样化,劳务派遣人员占比在提高,对统计数据的影响力在提高,希望各个填报单位提高对劳务派遣人员人力成本的区分,更好更准确的填报统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