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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365手机客户端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点击量:     来源:     作者:    2017年12月05日 【 】  【 打印】  【 关闭
  为贯彻落实中央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工作的要求,严格执行《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健全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参照《北京市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工作规定(试行)》(京统发〔2017〕84号),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bt365手机客户端(以下简称区统计局)对统计违法举报的受理、核实和处理。

  二、举报管理工作原则

  举报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正、及时和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的原则。

  三、举报渠道及方式

  区统计局通过昌平区统计信息网公布举报渠道。举报可以通过电话、通信邮箱、电子邮箱、来访等方式进行,由区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队(以下简称执法队)统一受理。

  1.举报电话:80110501、80118859

  2.通信地址:北京市昌平区西环路17号昌平区统计局执法队(邮编:102200)

  3.电子邮箱:cpzfd@bjstats.gov.cn

  四、举报受理、核实及处理

  (一)举报受理

  举报受理工作人员应当在工作时间及时接听举报电话,查收举报信件、电子邮件,保障举报受理渠道畅通。

  接到举报应当填写举报记录单(见附件1)。接到电话举报的,除填写举报记录单,应当根据情况建议举报人提供书面材料;接到通过电子邮件举报的,应当保证举报材料的完整;接到来信举报的,应当逐件拆阅,保持举报材料的完整。

  受理举报应当填写举报信息登记表(见附件2),记录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时间、举报渠道、举报事项、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匿名举报的应当予以标明。

  (二)线索初审

  工作人员收到举报应当进行初审,初审后由执法队提出承办意见,并填写举报案件承办审批单(见附件3),经局领导审批后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1.举报事项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报告局主管领导;

  2.举报事项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但不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转交区统计局有关科(室)、统计所。各相关科(室)、统计所要及时向执法队报告核实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审核同意后由执法队按照相关程序处理;

  3.举报事项不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4.下列情况之一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作了结处理:

  (1)举报事项不明确或者被举报对象不确定的;

  (2)举报事项已得到处理,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且未提出实质性新线索的;

  (3)举报事项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办理时限内,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的。

  (三)立案核查

  依据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调查制度、各专业掌握的数据情况,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

  认为举报事实清楚、违法情节严重的,经局领导批准,按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国统字〔2017〕21号)的要求,由执法队立案查处。

  对举报事实比较清楚、违法情节较重的,由执法队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现场核查。

  对举报材料直接审查难以判断、不宜直接现场核查的,由区统计局有关科(室)、统计所协助执法队进行核查。

  对于上级或者其他部门转交的举报案件,参照上述程序和要求办理,并将核查情况及时报告上级或者告知其他部门。

  (四)案件处理

  经核查,举报事实清楚,经局领导批准立案查处的举报,按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国统字〔2017〕21号)的要求进行处理。

  1.经核查,举报事实不成立的案件,经局领导批准,由执法队作销案处理;

  2.对举报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较重的一般案件,经局领导批准由执法队立案查处;

  3.对于举报事实清楚、违法情节严重的重大案件,经局领导批准成立检查组立案查处。

  五、材料归档

  所有举报材料,执法队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举报和办理过程中收集、形成的有关材料,归档保存。

  六、工作纪律及要求

  对举报人的姓名(名称)、证件号码、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地址等身份信息实行保密管理,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制度:

  1.在办理举报事项时,应严格遵守工作程序,妥善保管举报材料,严禁向被举报人及其他无关人员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及举报内容;

  2.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和销毁举报材料;

  3.对匿名举报材料,除依法查处案件需要外,不得擅自核对、鉴定;

  4.禁止其他可能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或举报内容的行为;

  5.对于实名举报并且留有联系方式的,经查实后确实存在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对于违反上述要求或规定的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办法由执法队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昌平区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记录单.docx

  2.昌平区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信息登记表.docx

  3.昌平区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案件承办审批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