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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统计信用的认定标准

点击量:     来源:默认部门     作者:系统管理员    2018年03月02日 【 】  【 打印】  【 关闭

  1.统计守信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认定为统计守信企业:

  (一)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三)执行统计调查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

  (四)积极配合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数据核查;

  (五)未被其他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失信名单,未发现有任何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行为。

  2.统计信用异常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认定为统计信用异常企业:

  (一)未按照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未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三)迟报统计资料;

  (四)统计资料报送异常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

  (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3.统计一般失信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认定为统计一般失信企业:

  (一)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低,违法数额较小;

  (二)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三)多次迟报统计资料;

   (四)被统计机构行政处罚后,一年内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行公示。

  4.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一)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二)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高,违法数额较大;

  (三)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严重;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五)有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