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张律师您好,请问《条例》中对统计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哪些专业知识和技能?
张律师:《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从事统计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统计业务知识,参加统计执法培训,并取得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印制的统计执法证。
小李:《条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现哪些行为?
张律师:《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不得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小李:如果我们发现统计违法行为,应该怎么处理?
张律师:《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举报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公布举报统计违法行为的方式和途径,依法受理、核实、处理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
小李:张律师,请问哪些行为属于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张律师:《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统计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对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对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一)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大面积发生或者连续发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二)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应当发现而未发现;
(三)发现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不予纠正。
小李:请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可以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吗?
张律师:《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所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是统计违法行为。
小李:好的。谢谢您的解答,我了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