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实施条例问答题(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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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2017年11月0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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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张律师您好,我想向您咨询一下对于已公布的统计数据需要修订的话,《条例》是如何规定的呢?
张律师:《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已公布的统计数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修订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修订后的数据,并就修订依据和情况作出说明。
小李:《条例》中,对于统计指标涵义、调查范围等信息,应该如何获取呢?
张律师:《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主要统计指标涵义、调查范围、调查方法、计算方法、抽样调查样本量等信息,对统计数据进行解释说明。
小李:《条例》中,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包括什么?
张律师:《条例》第二十九统计法第二十五条条规定,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包括:
(一)直接标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二)虽未直接标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但是通过已标明的地址、编码等相关信息可以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三)可以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汇总资料。
《条例》第三十条还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应当依法严格管理,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得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
小李:《条例》中,关于统计人员有哪些要求?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奖励措施吗?
张律师:《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履行统计职责,在统计业务上受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乡、镇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
《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小李:好的。谢谢您的解答,以后我还得加强法律学习。